以食品销售为例子
第一节 一般要求(预包装食品)
第二十一条 食品销售场所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环境整洁,地面硬化,平坦防滑并易于清洁、消毒,防止积水,墙面、顶面应当不渗水、不吸水、无毒、易清洗,门窗、下水道出口应闭合严密;
(二)配备废弃物存放设施,应当为密闭式,且防渗漏、易于清洁、标识清晰;
(三)食品与墙壁、地面保持10cm以上距离;
(四)具有合理的经营布局,食品经营区域与非食品经营区域、生食区域与熟食区域、直接入口食品区域与待加工食品区域、经营水产品和畜禽产品的区域与其他食品经营区域分开,并与有毒、有害污染源有效隔离。
第二十二条 利用自动售货设备销售食品的,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时应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信息;
(二)放置自动售货设备的地点应当具备食品贮存的必要条件,并在明显位置公示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三)自动售货设备应满足保证食品安全的温、湿度等相关要求;
(四)建立自动售货设备定期检查、维护,避免食品超过保质期的制度。
第二十三条 所有食品销售经营者均应满足本节的相应要求。
第二节 散装食品销售许可审查专项要求
第二十四条散装食品应实行专区经营,散装直接入口食品与生鲜畜禽、水产品,以及其他可能造成交叉污染的食品或物品保持安全距离。
第二十五条销售散装熟食应当配备具有纱网、玻璃窗等防尘、防蝇设施,或具备同样功能的密闭售卖柜,专用取放工具及盛放的容器等,避免消费者直接接触散装食品的设备或工具。
销售人员应当配备工作服、帽、口罩、手套等。
第二十六条接触散装食品的工具、容器等设备应当安全、卫生、无毒且可承受重复清洗和消毒;接触直接入口与非直接入口散装食品的设备、工具、容器,应能明显区分。
销售酱卤肉制品、腌腊肉制品等散装熟食,应有专用操作区域,根据食品保藏要求,配备具有加热或冷藏功能的设备,设置可开合的取物窗(门)。
第二十七条申请销售散装熟食的,应当提交与挂钩生产单位的合作协议(合同),提交生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三节 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销售许可审查专项要求
第二十八条申请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销售的,应当在经营场所划定专门的区域或设置专用柜台、货架摆放、销售。
第二十九条申请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销售的,应当分别在销售区域、柜台、货架显著位置设立提示牌,提示牌应注明“****销售专区(或专柜)”字样,提示牌为绿底白字,字体为黑体,字号大小可根据设立的专柜或专区的空间大小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