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设施完成情况核查以重点抽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水土保持设施质
量核查以查阅监理资料为主,结合现场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水土流失防治效果核查以查阅
监测资料和现场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 核查单位根据核查情况形成核查结论。未发现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
应当给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程序履行、验收标准和条件执行方面未发现严重问题”的结论。
对不符合规定程序或不满足验收标准和条件的,应当给出“视同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不合格”
的结论。
第二十三条 核查结束后,核查单位应当及时印发核查意见。核查意见主要内容包括
核查工作开展情况、发现的问题、核查结论及下一步要求等。对于核查结论为“视同为水土
保持设施验收不合格”的,应当列出核查发现的问题清单。
第二十四条 视同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不合格的,核查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生产
建设单位,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投产使用的,由地方水行政主管部
门按照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