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劳务派遣单位改变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册资本等需要变更原登记内容的(变更项目所需条件与首次申办时对应项目应具备的条件一致)、需要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我局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书面申请,并提交3年以来的基本经营情况;逾期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书面申请的,按照新申请经营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办理。
1、申请人需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窗口提出申请,由窗口工作人员进行初审后受理;
2、劳务派遣单位有关事项改变(名称变更、地址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注册资本变更等)并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并换发新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在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上予以注明。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变更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3、许可机关作出变更决定后,劳务派遣经营单位到许可机关的同级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4、劳务派遣经营单位到许可机关的同级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完相关变更手续后15日内,将变更后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收费许可证复印件送至批准其变更的许可机关备案。